根據國際會計準則40.20,投資性不動產應按其成本進行原始衡量。
根據國際會計準則40.30,企業應選擇第 33 至55 段之公允價值模式或第 56段之成本模式作為其會計政策
根據國際會計準則40.35,投資性不動產公允價值變動所產生之利益或損失,應於發生當期認列為損益。
根據國際會計準則40.56,於原始認列後,選擇成本模式之企業對所有投資性不動產之衡量,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 16 號對該模式之規定處理,但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 5號「待出售非流動資產及停業單位」符合分類為待出售(或包括於分類為待出售之處分群組中)之條件者除外。符合分類為待出售(或包括於分類為待出售之處分群組中)條件之投資性不動產,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 5 號之規定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