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香港證監會於2018年11月生效的“基金經理操守準則 ”,其中5.3.7節要求基金經理應確保就其管理的基金制訂合適的政策和程序,從而令基金資產可進行恰當及獨立的估值,以及種類相近的基金資產都是採用一致的估值方法。
如資產的價值可能不適宜按照基金經理的估值政策和程序下的方法加以厘定,有關的估值政策和程序亦應闡明上述情況的處理過程。估值政策和程序應包括(並清晰述明)處理例外情況的程序,包括:
1. 如價格被推翻或出現差異時,規定基金經理記錄有關的理由;
2. 確保在職能上獨立的人士能就價格被推翻或出現差異的情況作出適當的審查;及
3. 說明厘定合適價格的方法。
我們的基金投資組合估值政策和程序服務包括:
1. 制定估值政策和程序規則,以確定客戶管理的投資基金和/或投資組合或帳戶的淨資產價值;及
2. 確保投資基金採用對所有投資者盡可能公平的方法進行持續定價,並符合所有適用的規則和法規。
根據香港證監會於2018年11月生效的“基金經理操守準則 ”,其中5.3.7節要求估值政策、程序及過程應定期由具備勝任能力且在職能上獨立的人士進行檢討(至少每年一次)。由有關人士進行的檢討 應包括測試為基金資產進行估值而設的估值程序。
我司的估值檢討報告將包括:
1. 檢討基金是否制訂了合適的政策,程序及工作,從而令基金資產可進行恰當及獨立的估值,合符“基金經理操守準則”第5.3.1到5.3.7節的要求。
2. 測試為基金資產進行估值而設的估值程序和估值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