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香港证监会于2018年11月生效的“基金经理操守准则 ”,其中5.3.7节要求估值政策、程序及過程應定期由具備勝任能力且在職能上獨立的人士進行檢討(至少每年一次)。由有關人士進行的檢討 應包括測試為基金資產進行估值而設的估值程序。
我司的估值檢討报告将包括:
1. 檢討基金是否制訂了合適的政策,程序及工作,從而令基金資產可進行恰當及獨立的估值,合符“基金经理操守准则”第5.3.1到5.3.7节的要求。
2. 測試為基金資產進行估值而設的估值程序和估值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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