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际会计准则38.24,无形资产应按成本进行原始衡量。
根据国际会计准则38.25,一般而言,企业为单独取得无形资产所支付之价款,系反映该资产所具之预期未来经济效益流入企业可能性之预期。
根据国际会计准则38.33,依国际财务报导准则第 3 号「企业合并」之规定,若无形资产系于企业合并所取得,则该无形资产之成本系于收购日之公允价值。
根据国际会计准则38.72,企业应选择第 74 段之成本模式或第 75 段之重估价模式作为其会计政策。
根据国际会计准则38.74,于原始认列后,无形资产应以其成本减除所有累计摊销及所有累计减损损失后之金额列报。
根据国际会计准则38.75,于原始认列后,无形资产应以重估价金额列报;重估价金额为重估价日之公允价值减除其后之所有累计摊销及所有累计减损损失后之金额,以使报导期间结束日资产之账面金额与公允价值间无重大差异。
根据国际会计准则38.8,账面金额系指于减除所有累计摊销及累计减损损失后财务状况表所认列之资产金额。
根据国际会计准则38.79,重估价之频率视被重估价无形资产公允价值之波动性而定。若重估价资产之公允价值与其账面金额有差异重大时,应进一步重估价。某些无形资产之公允价值经历重大且不规则之波动,故须每年重估价。对无形资产公允价值之变动不重大者,并无经常重估价之必要。
根据国际会计准则38.85,无形资产之账面金额若因重估价而增加,则增加数应认列于其他综合损益并累计至权益中之重估增值项下。惟该相同资产过去若曾认列重估价减少数为损益者,则重估价之增加数应于回转该减少数之范围内认列为损益。
根据国际会计准则38.86,无形资产之账面金额若因重估价而减少,则该减少数应认列为损益。惟于该资产重估增值项下贷方余额范围内,重估价之减少数应认列于其他综合损益,所认列之其他综合损益减少数,将减少权益中重估增值项下之累计金额。
根据国际会计准则38.97,所采用之摊销方法,应可反映企业预期资产未来经济效益之消耗型态。若该型态无法可靠决定,则应采用直线法。每一期间之摊销费用应认列为损益,除非本准则或另一准则允许或规定而包含于另一资产之账面金额中。
根据国际会计准则38.98,许多摊销方法可用以将资产之可折旧金额按有系统之基础于其耐用年限内分摊。此等方法包括直线法、余额递减法及生产数量法。采用方法之选择应以资产所含预期未来经济效益之预期消耗型态为基础,除该等未来经济效益之预期消耗型态改变外,摊销方法应每期一致采用。
根据国际会计准则38.107,非确定耐用年限无形资产不得摊销。
根据国际会计准则38.108,依国际会计准则第 36 号之规定,企业应于下列时点,依非确定耐用年限无形资产之可回收金额与其账面金额之比较,以测试非确定耐用年限无形资产是否减损:(a) 每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