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列時之衡量

根據國際會計準則38.24,無形資產應按成本進行原始衡量。


單獨取得

根據國際會計準則38.25,一般而言,企業為單獨取得無形資產所支付之價款,係反映該資產所具之預期未來經濟效益流入企業可能性之預期。


取得以作為企業合併之一部分

根據國際會計準則38.33,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 3 號「企業合併」之規定,若無形資產係於企業合併所取得,則該無形資產之成本係於收購日之公允價值


認列後之衡量

根據國際會計準則38.72,企業應選擇第 74 段之成本模式或第 75 段之重估價模式作為其會計政策。


成本模式

根據國際會計準則38.74,於原始認列後,無形資產應以其成本減除所有累計攤銷及所有累計減損損失後之金額列報。


重估價模式

根據國際會計準則38.75,於原始認列後,無形資產應以重估價金額列報;重估價金額為重估價日之公允價值減除其後之所有累計攤銷及所有累計減損損失後之金額,以使報導期間結束日資產之帳面金額與公允價值間無重大差異。


根據國際會計準則38.8,帳面金額係指於減除所有累計攤銷及累計減損損失後財務狀況表所認列之資產金額。


根據國際會計準則38.79,重估價之頻率視被重估價無形資產公允價值之波動性而定。若重估價資產之公允價值與其帳面金額有差異重大時,應進一步重估價。某些無形資產之公允價值經歷重大且不規則之波動,故須每年重估價。對無形資產公允價值之變動不重大者,並無經常重估價之必要。


根據國際會計準則38.85,無形資產之帳面金額若因重估價增加,則增加數應認列於其他綜合損益並累計至權益中之重估增值項下。惟該相同資產過去若曾認列重估價減少數為損益者,則重估價之增加數應於迴轉該減少數之範圍內認列為損益。


根據國際會計準則38.86,無形資產之帳面金額若因重估價減少,則該減少數應認列為損益。惟於該資產重估增值項下貸方餘額範圍內,重估價之減少數應認列於其他綜合損益,所認列之其他綜合損益減少數,將減少權益中重估增值項下之累計金額。


攤銷方法

有限耐用年限之無形資產

根據國際會計準則38.97,所採用之攤銷方法,應可反映企業預期資產未來經濟效益之消耗型態。若該型態無法可靠決定,則應採用直線法。每一期間之攤銷費用應認列為損益,除非本準則或另一準則允許或規定而包含於另一資產之帳面金額中。


根據國際會計準則38.98,許多攤銷方法可用以將資產之可折舊金額按有系統之基礎於其耐用年限內分攤。此等方法包括直線法餘額遞減法及生產數量法。採用方法之選擇應以資產所含預期未來經濟效益之預期消耗型態為基礎,除該等未來經濟效益之預期消耗型態改變外,攤銷方法應每期一致採用。


非確定耐用年限無形資產

根據國際會計準則38.107,非確定耐用年限無形資產不得攤銷


根據國際會計準則38.108,依國際會計準則第 36 號之規定,企業應於下列時點,依非確定耐用年限無形資產之可回收金額與其帳面金額之比較,以測試非確定耐用年限無形資產是否減損:(a) 每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