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條例18.05章節,礦業公司必須在其上市文件內載有合資格人士報告。
按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條例18.09章節,礦業公司擬收購或出售資產作為相關須予公布交易一部分,而所收購或出售的資產純粹或主要是礦產或石油資產,則該礦業公司必須就相關須予公布交易中收購或出售的資源量及/或儲量提交合資格人士報告,該報告須載於有關通函內。
按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條例18.15章節,公開披露資源量及╱或儲量詳情的上市發行人,必須根據其過往所作披露遵守的匯報準則又或根據《報告準則》,每年一次在年報內更新資源量及╱或儲量的詳情。
按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條例18.16章節,礦業公司必須根據其過往所作披露遵守的《報告準則》,在年報內載有資源量及╱或儲量的最新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