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列時之衡量

根據國際會計準則16.15,符合認列為資產之不動產、廠房及設備項目,應以其成本衡量。


現金获得

根據國際會計準則16.23,不動產、廠房及設備項目之成本為認列日之約當現金價格


交換資產获得

根據國際會計準則16.24,一項或多項不動產、廠房及設備項目,可能係透過交換一項或多項非貨幣性資產,或一組貨幣性及非貨幣性資產而取得,該不動產、廠房及設備項目之成本應按公允價值衡量。


根據國際會計準則16.26,企業若能可靠決定換入資產或換出資產之公允價值,應以換出資產之公允價值衡量換入資產之成本,除非換入資產之公允價值較為明確。


認列後之衡量

根據國際會計準則16.29,企業應選擇第 30 段之成本模式或第 31 段之重估價模式作為其會計政策。


成本模式

根據國際會計準則16.30,不動產、廠房及設備項目於認列為資產後, 應以其成本減除所有累計折舊與所有累計減損損失後之金額列報。


重估價模式

根據國際會計準則16.31,不動產、廠房及設備項目於認列為資產後, 其公允價值能可靠衡量者應以重估價金額列報;重估價金額為重估價日之公允價值減除其後之所有累計折舊及累計減損損失後之金額。以確保不動產、廠房及設備項目之帳面金額與該資產依報導期間結束日之公允價值所決定之金額無重大差異。


根據國際會計準則16.39,資產之帳面金額若因重估價增加,則增加數應認列於其他綜合損益並累計至權益中之重估增值項下。惟該相同資產過去若曾認列重估價減少數為損益者,則重估價之增加數應於迴轉該減少數之範圍內認列為損益。


根據國際會計準則16.40,資產之帳面金額若因重估價減少,則該減少數應認列為損益。 惟於該資產之重估增值項下貸方餘額範圍內,重估價之減少數應認列於其他綜合損益,所認列之其他綜合損益減少數,將減少權益中重估增值項下之累計金額。


折舊方法

國際會計準則50

根據國際會計準則16.50,資產之可折舊金額應於其耐用年限內依有系統之基礎分攤。


國際會計準則52

根據國際會計準則16.52,即使資產之公允價值高於其帳面金額,只要資產之殘值未超過其帳面金額,企業仍須認列折舊。資產之維修並不能否定對其提列折舊之必要性。


國際會計準則62

根據國際會計準則16.62,折舊方法包括直線法餘額遞減法生產數量法。企業應選擇最能反映資產所含之未來經濟效益預期消耗型態之折舊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