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际会计准则40.20,投资性不动产应按其成本进行原始衡量。
根据国际会计准则40.30,企业应选择第 33 至55 段之公允价值模式或第 56段之成本模式作为其会计政策
根据国际会计准则40.35,投资性不动产公允价值变动所产生之利益或损失,应于发生当期认列为损益。
根据国际会计准则40.56,于原始认列后,选择成本模式之企业对所有投资性不动产之衡量,应依国际会计准则第 16 号对该模式之规定处理,但依国际财务报导准则第 5号「待出售非流动资产及停业单位」符合分类为待出售(或包括于分类为待出售之处分群组中)之条件者除外。符合分类为待出售(或包括于分类为待出售之处分群组中)条件之投资性不动产,应依国际财务报导准则第 5 号之规定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