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版权、专利、使用权、域名、客户关系、合同、软件、数据库
单独取得无形资产
以成本入账,包括(a)购买价格(包含进口税捐及不可退还之进项税额),减除商业折扣及让价;及(b)为使该资产达到预定使用状态之任何直接可归属成本。
作为企业合并取得之一部分
依国际财务报导准则第3号「企业合并」之规定,若无形资产系于企业合并所取得,则该无形资产之成本系于收购日之公允价值。
透过政府补助之方式取得
依国际会计准则第20号「政府补助之会计及政府辅助之揭露」之规定,企业可选择以公允价值原始认列无形资产及政府补助。若企业选择不以公允价值原始认列该资产,则企业应以名目金额(国际会计准则第20号允许之另一种处理方法)加计为使该资产达到预定使用状态之直接可归属支出,原始认列该资产。
资产交换
除(a)交换交易缺乏商业实质,或(b)换入资产及换出资产之公允价值均无法可靠衡量外,该无形资产之成本应按公允价值衡量。即使企业无法立即除列换出资产,换入资产仍应按上述方式衡量。若换入资产非按公允价值衡量,其成本应以换出资产之账面金额衡量。
内部产生之无形资产
只有被确认为“发展阶段无资产形”的,可以以所发生之支出总和入账无资产形。
以成本以外之金额原始认列的无形资产,应定期执行重新估值,以使报导期间结束日资产之账面金额与公允价值间无重大差异。
产权类型 - 商标、版权
产权类型 - 专利技术、网络域名
产权类型 - 客户关系
产权类型 - 供销合同、非竞争协议、租赁
产权类型 - 自研软件、配方、数据库
必需包括以下所有特性:
1. 指无实体形式之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2. 因过去事项而由企业所控制。
3. 其产生之未来经济效益预期将流入企业。
资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
(a)系可分离,即可与企业分离或区分,且可个别或随相关合约、可辨认资产或负债出售、移转、授权、出租或交换,而不论企业是否有意图进行此项交易;或
(b)由合约或其他法定权利所产生,而不论该等权利是否可移转或是否可与企业或其他权利及义务分离。
商誉不是无形资产。
必需包括以下所有各项:
(a)完成无形资产之技术可行性已达成,将使该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或出售。
(b)意图完成该无形资产,并加以使用或出售。
(c)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d)无形资产将如何产生很有可能之未来经济效益。除此之外,企业能证明无形资产本之产出或无形资产本身已存在市场,或该无形资产若系供内部使用,企业能证明该资产之有用性。
(e)具充足之技术、财务及其他资源以完成此项发展,并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f)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发展阶段之支出,能够可靠衡量。